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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封“死信”再曝《邮政法》之弊

    湖北随州一高考生久等入学通知书不来,其舅舅去村委会打听,发现在村委会办公室里,2000多封信散落在墙角的5个纸箱里和地上没人发送,其中47封是寄给该考生的(8月22日《楚天都市报》)。
  现在,写信传递信息的人越来越少了。但是,选择寄信的人一般是只能如此传达信息。何况,一些文书,如高考录取通知书,还是需要信函传递的。当盼望得到亲人消息的人们,特别是盼望得到高考信息的学生,正天天伸长了脖子等待消息时,哪里知道这信正在居委会里睡大觉呢!

  这样的情况也不算新闻了,媒体上常常能读到。邮件屡次被当废品卖,这该怪谁呢?或者,换个问题,如果信件延误给收信人带来重大损失,应该由谁负责呢?答案是无人负责,你们只能自认倒霉,“活该”而已。首先,邮政部门会负责任吗?不会。人家有法律为依据。第一,邮政部门只把信送到居委会,而不需要交到收信人,这符合《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农村、牧区的邮件,根据交通条件和邮件量的具体情况,一般投递到乡或者行政村的固定地点;乡或者行政村以下的邮件,由乡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与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协商妥交收件人的方式”。第二,消费者花钱寄出的邮件,对方没有收到,邮局是否要赔偿损失?不。这也有《邮政法》的规定为证――其第三十四条规定:“平常邮件的损失”邮政企业不负赔偿责任。

  于是我们只好找村民委员会,你们为什么不把信带到老百姓手上。那么,村民委员会有这个法定责任吗?公民寄信,是公民与邮政企业之间的经济行为,只在双方之间发生契约关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没有落实村民委员会转送信件的责任,《邮政法》实施细则有什么权力为第三者设定责任?同时,在各地推行撤村并组、精简干部之后,村民委员会也没有人力去代为分送信件了。事实上,村民委员会不履行送信的责任,也没有对其进行处罚的具体依据。

  这样看来,《邮政法》实施细则中信件只需送到村民委员会的规定是没有道理的,也是难以实行的。正因为如此,邮件在村民委员会被丢失,甚至被当做废品卖,就会不断发生,而且无从追究责任。解决问题的治本之法还是修改《邮政法》这一规定。

  奇怪的是,《邮政法》2002年4月开始着手修改,现在已经过去6年,草稿已经修改了10次,依然还在博弈之中。谁和谁博弈?就是代表垄断的原国家邮政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利益之争。至于老百姓的信件被当做废品卖,这样事关服务质量的问题,消费者的权利问题,他们根本就不关心,甚至提不上议事日程。如何让《邮政法》真正体现消费者的意志,看来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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