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一改过去只强调入罪、强调提高法定刑的做法,而注意出罪和入罪、提高法定刑与降低法定刑相结合,体现了立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回应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凸显立法理念从“国家刑法”向“市民刑法”倾斜
●在这个社会转型远没有结束的时代,尽管刑法典比较频繁的变动本来就在预料之中,但我仍然希望,立法者能从理念到技术尽量做到保持法的稳定与回应社会变化之间的平衡
刑法又要修改了!据8月26日的《检察日报》报道,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8月25日听取了刑法修正案?穴七?雪草案的说明,并将对修正案进行审议。
从报道看,我认为此次刑法修正案至少有两个亮点:
第一是一改过去只强调入罪、强调提高法定刑的做法,而注意出罪和入罪、提高法定刑与降低法定刑相结合,体现了立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回应。如在对偷税罪的处理上,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规定:对属于初犯,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且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修改很有道理,因为打击偷税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不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罚经济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刑法效益。
又如,过去绑架罪的“起刑点”为十年有期徒刑,针对实践中难免量刑畸重的情况,此次修改在刑罚设置上增加了档次,规定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思路也值得肯定,因为实践中绑架的情形日趋复杂,有些绑架行为不但没有“撕票”,甚至连虐待的情节都没有,对此起码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显然偏重。
沿着这一思路,其实对绑架罪的完善还可考虑以下两点:一是明确规定对绑架他人后主动放人的,应从轻处罚,这也是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二是将现行条款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轻刑化处理,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尚且没有规定绝对的死刑,将“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刑罚后果规定为绝对死刑,没有选择余地,这与当前严格控制死刑的趋势不符,也不利于实践中某些特殊案件的从轻处理。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第二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得到加强,凸显立法理念从“国家刑法”向“市民刑法”倾斜。刑法的本性决定了它必然要保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公共法益,但现代刑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它不仅要做国家的“刀把子”,还要成为保障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大宪章”。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注重对公民隐私的保护、约束公权力和公共服务的刑事立法理念,值得进一步拓展,因为我国刑法相比起国外或我国港台地区而言,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还远远不够。
从1997年新刑法通过,到如今的第7个修正案提交立法机关讨论,当初欢呼“一部稳定的刑法典”的刑法学者可能有些被动。在这个社会转型远没有结束的时代,尽管刑法典比较频繁的变动本来就在预料之中,但我仍然希望,立法者能从理念到技术尽量做到保持法的稳定与回应社会变化之间的平衡。同时,还应看到,过去的刑法修正,只立足于刑法分则的个罪,而没有对总则给予应有的注意,但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往往都是通过总则确立下来的,要实现刑法的现代化和刑罚结构的科学化,必须对总则动一定的手术。
此外,当前一些新的刑事政策思想和做法,如刑事和解、社区矫正等,如何在刑法中得到体现和贯彻,这也是今后刑法修改必须考虑的事项。还有,我国立法往往将罪名的确立交予司法机关,结果常常要等到相当长一段时期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才能出台统一罪名的司法解释,今后的刑法改革应当将罪名的确立作为立法机关的一项权力来行使――如此看来,刑法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刑法修正案 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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