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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奥运会后 税收优惠政策是去是留

新闻快读

  我国政府承诺给予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等主体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在北京奥运会的筹办、召开过程中一一兑现。业内认为,这一空前之举,对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奥运会结束后,这些税优政策的去、留、续等问题却碰到了法律障碍。

  □税法未规定遇到重大事项时的特殊税收政策

  □与奥组委财产处置有关的税收政策并未明确

  法制网记者 蔡岩红

  “舷梯上的运动员遥望着鸟巢上空熊熊燃烧的圣火,慢慢卷起画轴,圣火缓缓熄灭……”这一幕至今还定格在许多人的记忆中。2008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赢得了世界的赞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成功的背后是多方的努力,其中包括国家财税政策的支持。

  据了解,在北京奥运会的《主办城市合同》中,我国政府承诺给予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奥组委等主体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政策在北京奥运会的筹办、召开过程中一一兑现。“现在奥运会圆满结束,残奥会即将开始,对奥运会后税收优惠政策的去、留、续问题如何处理,已摆在人们面前。但在我国目前的税法中,有些问题尚未明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隆亨今天对记者说。

  国家出台多项税优政策支持奥运

  据权威人士向记者透露,为办好北京奥运会,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已先后多次颁布了奥运税收优惠政策。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实行了13项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此外,我国还对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参与者实行6项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免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金额扣除。

  200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了对北京第13届残疾人奥运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如规定北京奥运会组委会全面负责和组织举办北京残奥会,其取得的北京残奥会收入及其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第29届奥运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奥运会场馆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至此,在我国现有的20个税种里,国家对涉及奥运会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新购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等10个税种进行了免税。有专家评价,“这是空前的”。

  多项优惠政策将面临不同选择

  “大部分的税优政策是一次性的,奥运会结束了,这种税优政策也就消失了。”刘隆亨举例说,场馆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为奥运会需要所购置的设施、设备而免征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对参赛运动员因参赛而获得的奖金和奖赏收入而免征的个人所得税等,都属于此列。

  “有的税优政策在今后遇到重大事项时可以长期适用。”北京联合大学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周红焰说,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仅允许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扣除,赞助支出是不允许扣除的。但是企业对于此次奥运会的捐赠、赞助支出,我国允许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这个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国税法中没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在这次汶川大地震的救灾中适用了同样的捐赠和赞助的税优政策,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因此,是否可以作出特别的规定,即在今后遇到重大事项时,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此外,有的奥运税收优惠政策可作为后续的税优政策。如北京奥组委所享有的税优政策并不能因第29届奥运会的闭幕而结束,需要延续到北京奥组委解散。因为在奥组委解散之前,其对内、对外的收支情况还要继续,相关的政策也应当持续有效。例如赛后资产出让获得收入的纳税问题,一些为奥运租赁进口的设备也只有在奥运会结束后归还租赁设备时,才能享受到免征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

  专家认为,奥运会后,北京奥组委掌握了大批财产,在完成其后继任务后需要解散时,也要进行清算。北京奥组委的财产如何处置?应当交给谁?如何进行经营和管理?与之有关的税收政策并未明确,而同样的问题,残奥会结束后也将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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